政法学院学长管理条例

作者: 时间:2020-05-18 点击数:

第一章 学长的权利和义务

第一条:依照《嘉应学院学生管理条例》对以本条例对所管辖班行使管理权。依照政法学院有关规定及班主任的指导意见,参与管辖班内外事务指导性的管理工作。

第二条:有权针对管辖班重大事情向班主任或辅导员提出意见和建议,或以书面形式提请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裁定。

第三条:自主召开管辖班集体或团支部班委会会议,参加管辖班的各种文明创建活动。

第四条:参与班主任及辅导员对学生推优入党、评选优秀活动的讨论,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。

第五条:协助班主任和辅导员做好迎新接待、新生入学教育和军训等相关工作。正确引导新生遵守《嘉应学院学生管理条例》及有关行为规范,特别是考试、考勤及住宿纪律。

第六条:正确指导管辖班干部选拔工作,并采取相关措施对班干部进行培训,且要有效地辅助团支部班委会正常运作。

第七条: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及行为规范教育,切实做好整体指导和个别辅导工作。

第八条:组织高年级优秀学生对管辖班开展“新老生经验交流会”活动。

第九条:深入班级学生宿舍和其它学生活动场所,对新生进行调查访问,及时、准确、全面掌握新生的思想动态,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化解矛盾,积极建设良好生活和学习环境。

第十条:协助班主任和辅导员开展新生专业方向性教育,使新生对所学专业有深刻的认识,促使新生准确定位、及时调整、不断成长。

第十一条:每学期必须指导新生班开展四次以上的主题活动,其中必须有一项是思想政治教育活动,一项是为创建“学风达标班”的学风、考风和班风的纪律教育活动。

第十二条:按时参加学长会议和集体学习活动,按时上交学期工作计划、工作总结,指导活动计划、指导活动总结及对新生班或学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书。

第十三条:学长确因客观问题而不能参加有关学长会议及学习活动等,必须事先亲自口头或书面向辅导员请假,经辅导员准许后,到学长处记录。

第十四条:学长必须服从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安排,不得向新生索取或接受有价报偿。

第二章 学长的奖惩

第十五条:享有与政法学院学生干部参与推优评奖的同等资格及待遇。

参与推优入党

参与优秀学生干部评选

享有综合测评加分

其它相关奖励

第十六条:参照《嘉应学院学生管理条例》在综合测评中第一学期个人能力表现加8分,德育分加6分,学业表现加4分。

第十七条:根据管辖班的期末考试新生获奖学金人数比例、合格人数比例、学风达标班及获院级以上奖励情况,担任院级以上学生干部人数及发表院刊以上文章等情况,公开、公平、公正评定三到五名优秀学长,并给予一定物质或精神的奖励。

第十八条:学长不尽力协助班主任和辅导员管理班级的,上报给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取消其学长资格,并给予两年内不得参与学长应聘资格的处分。

第十九条:学长无故不出席管辖班级重大会议及活动,或不参加学长会议及学习活动:

一次的,给予口头警告并记录在案,由当事人向辅导员说明情况;

二次的,给予书面警告并记录在案,由当事人向辅导员说明情况;

三次的,在学长会议上公开点名批评并记录在案,由当事人向辅导员书面检讨;

四次的,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取消其学长资格,并收回聘书。

第二十条:不服从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和管理的,自作主张引导或误导学生违反纪律的,一律给予取消推优评优资格的处罚。情节特别严重的,给予取消学长资格并收回聘书的处罚。

第三章 学长的道德规范

第二十一条:参与应聘学长的动机要端正,树立良好形象,不计较个人得失,不牟取私利,不得与新生谈恋爱。

第二十二条:学长工作应做到透明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,要进行规范化管理,堂堂正正做人,干干净净做事,自觉接受老师和同学的监督和批评。

第二十三条:对本职工作应积极主动、尽职尽责;对老师同学要热情诚恳,尽心尽力。

第二十四条:不存在个人偏见,不居高临下,不讽刺、嘲笑或打击有缺陷的学生。要主动热情帮助有缺陷的学生,并鼓励引导其树立信心。

政法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

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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